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河西处罚〔2025〕10号
处罚对象:扎兰屯市草园晨香快餐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50783MADK3E484K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钱振龙
违法行为类型: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2.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 罚款:5,000.00元
3.自由裁量权: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减轻处罚。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6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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